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1)
一、目的 |
为了严格员工考勤纪律,保障工作秩序顺畅,形成良好工作作风,针对各部门不同工作性质及方式,力求做到既有严肃认真,又有灵活实际、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
二、适用范围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北京总部主要执行,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
三、实施细则 |
1.工作时间: |
1.1本公司行政序列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如下:
1.1.1北京总部:
时段 | 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 |
上午 | 9:00——12:00 |
午休 | 12:00——13:00 |
下午 | 13:00——17:00 |
各分支机构根据各地方作息时间参照执行;
1.1.2各部门如因特殊情况需做调整,需报备人力资源部列入修正,并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1.2公司业务序列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即以季度为单位, 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3行政序列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每日通过指纹考勤系统进行考勤,如有外派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打卡的,应提前当面或通过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于当日或次日(遇到周末或节假日时间顺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考勤异常情况申报表》(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1.4迟到。
1.4.1员工无特殊原因或未办理相关手续,于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未到岗打卡的,视为迟到;
1.4.2员工无特殊原因或未办理相关手续,于规定时间之后未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的,视为迟到;
1.4.3员工迟到应扣除日常考核相应的分数,并计入年度考核;
1.4.4员工每月无故迟到累计每3次,扣除带薪年休假一天;员工每月无故迟到连续3次以上或累计5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1.5早退。
1.5.1员工无特殊原因或未办理相关手续,于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擅离岗位的,视为早退;
1.5.2员工无特殊原因或未办理相关手续,于规定的时间之前擅离会议或培训学习地点的,视为早退;
1.5.3员工早退应扣除日常考核相应的分数,并计入年终考核;
1.5.4员工每月无故早退累计每3次,扣除带薪年休假一天;员工每月无故早退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5次以上(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1.6旷工。
1.6.1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未到公司上班或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的,视为旷工。
1.6.2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6.3不请假,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1.6.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6.5工作人员在医疗期间,应按规定向单位提供医院的疾病证明,无证明或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1.6.6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6.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6.8员工每月无故旷工1次以上(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月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扣除带薪年休假3~5天;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1.7加班。
1.7.1员工因履行岗位职责需延长工作时间,经履行正常的加班申请手续的,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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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别和假期: |
2.1 公假。员工因参加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活动或公关活动请假的,需提交请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实、人力资源部备案、分管合伙人批准给予公假,不视为缺勤。
2.2病假。
2.2.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病假。
2.2.2员工病假必须提交请假申请,员工请假2天以上的需向公司提供正规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诊断证明。
2.2.3员工因急诊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在上班前30分钟内电话通知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并在病假复职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病假手续。
2.2.4员工病假期间的薪酬按照当日基础工资的50%发放,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2.5员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病假,考勤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要求实行。
2.3事假。
2.3.1员工因个人或家庭等与岗位无关的原因请假的可以请事假,员工连续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每月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天,事假为无薪假。
2.3.2员工请事假应提交请假申请,合理安排本职工作,交接完毕当前工作。
2.3.3试用期员工不可请事假,如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必须相应延长试用期。
2.4法定节假日。
2.4.1
节日 | 日期 | 假期 |
元旦 | 一月一日 | 放假一天 |
春节 |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放假三天 |
清明节 | 农历清明当日 | 放假一天 |
劳动节 | 五月一日 | 放假一天 |
端午节 | 农历端午当日 | 放假一天 |
中秋节 | 农历中秋当日 | 放假一天 |
国庆节 | 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 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
2.5婚假。
2.5.1入职时间一年以上员工(含一年),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公司任职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经批准可享受法定婚假期,假期标准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5.2申请婚嫁的员工应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提出休假申请,经所在部门经理核准后报分管合伙人审批,请假时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员工请假审批表》备案。
2.6产假。
2.6.1入职时间一年以上的女员工(含一年),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合伙人审批,请假时需提交妊娠医疗诊断复印件、生育证复印件、《员工请假审批表》备案。
2.6.2职工生育假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等之标准执行。
2.6.3产假工资为其薪酬标准的基本工资。
2.7哺乳假。
2.7.1结束产假恢复上班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前,已生育员工可申请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离开岗位前需安排好各项工作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如未经请假造成工作脱节将离岗时间视同迟到或早退处理。
2.8看护假。
2.8.1入职一年以上的男职工,在其配偶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生产时可享受不超过3天带薪看护假。
2.9丧假。
2.9.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身故可申请3至5天丧假;职工亲属身故需要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不超过3天的路程假;请假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超出部分作事假处理。
2.10年休假。
2.10.1员工申请年休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10.1.1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已签定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10.1.2本年度岗位业务考试合格及以上;
2.10.1.3本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
2.10.1.4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的;
2.10.1.5休假期间工作交接完毕,并书面向上级部门经理汇报完毕的;
2.10.2年休假执行标准:
2.10.2.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10.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2.10.3.1 ,2.10.3.2 ,2.10.3.3 ,2.10.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10.3.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10.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10.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2.10.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10.3.5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接受通告批评以上处分的;
2.10.3.6职工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且存有遗留事项的;
2.10.3.7休假时间与单位培训、会议、继续教育等冲突的,休假时间另行安排;
2.10.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给予经济补偿,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10.5本人未提出休假书面申请者视同自动放弃休假。
2.10.6职工带薪年休假扣抵原则。
2.10.6.1员工申请事假、病假可扣抵带薪年休假;
2.10.6.1.1员工事假一天可对应抵扣带薪年休假一天;
2.10.6.1.2员工病假两天可对应抵扣带薪年休假一天;
2.10.7职工加班工时扣抵原则。
2.10.7.1员工事假、病假可扣抵当月加班工时,加班工时不再给付工资、加班补贴;
2.10.7.1.1员工事假一天可对应抵扣当月8个加班工时;
2.10.7.1.2员工病假一天可对应抵扣当月4个加班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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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程序:(鉴于办公系统正在构建中,这部分暂不做修订) |
3.1办公系统提交申请。
3.1.1人员提交各类休假申请均需在企业协同办公网络中(路径:我的办公桌—﹥个人考勤—﹥外出登记/请假登记/出差登记)如实向上级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2纸质材料提报备案(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登陆系统办公系统,可纸质报备)。
3.2.1员工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附表二),并向部门经理请示,合理安排交接工作,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3.2.2员工休假时间超过2天的,需上报至主管合伙人处核准签字;
3.2.3将《员工请假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经核实后方可休假。
3.3员工销假程序。
3.3.1员工复工后第一个工作日早9:30之前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3.3.2员工因工作需要复工后需外派出差的,由上级主管领导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销假,并签字确认。
3.4员工休假延期。
3.4.1员工确因情况紧急无法按时复工的,需在假期结束前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上级主管领导,并在复工后第一个工作日早9:30之前到人力资源部补办相关手续并进行销假;
3.4.2员工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延长休假时间的,在工作任务能够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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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勤罚则: |
4.1迟到、早退(适用于标准工时)。员工迟到、早退需按照1.4.4条款进行带薪年休假扣除;如无带薪年休假可扣除,迟到、早退需按次数扣发工资,每次20元;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迟到、早退,每次100元。
4.2旷工1日以上(含)不发当月各项补助;连续旷工3日或1个月内累计4日或全年累计超过10日,视为严重违反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的各项工资、津贴、补贴、补助及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4.3各类休假(带薪休假除外):手续齐全,只扣除假期当期基本工资部分;手续不齐全,并未按照相关规定补充办理的,按照旷工论处,惩罚办法参见4.2。
4.4员工申请休假获批后,未能按照要求妥善安排、交接、追踪本职工作的,酌情扣除当期工资的20%~40%。
4.5以上规定中凡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不予兑现绩效工资部分。 |
四、行政序列员工加班管理规范 |
5.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工作日)加班补贴或者(假日)加班费。
5.1.1业务序列:业务序列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业务序列员工工时统计由各事业部各审计部负责人进行统计并统一安排休假,每季度工时统计需存档备查。
5.1.2行政序列:行政序列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因工作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认定为加班:
5.1.2.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因工作量较集中、工作量骤增、参与公司重大活动需连续工作的;
5.1.2.2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因临时性工作安排,配合其它部门工作的;
5.1.2.3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为完成公司下达紧急任务的;
5.1.2.4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5.2.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5.2.2由于个人休假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5.2.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5.2.4月累计加班工时超出标准工时25%的部分;特殊岗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超出部分经主管合伙人认可方可计算为加班工时;
5.2.5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5.3加班审批程序:
5.3.1员工因工作安排需加班应进入协同办公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写明加班时间、加班事由;(鉴于办公系统正在构建中,这部分暂不做修订)
5.3.2部门经理审批本部门人员加班申请,并填写加班工时;主管合伙人审批部门经理加班申请;
5.3.3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人员加班申请,调取相应电子打卡考勤比对无误后,作为员工加班补贴或加班费的发放依据;
5.3.3.1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结束前提交加班申请;
5.3.3.2周末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五点之前提交加班申请;
5.3.3.3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五点之前提交加班申请;
5.3.3.4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以支持加班工时记录;
5.3.3.5提前申请、严格执行:为了提高各岗位工作效率,公司要求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4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人力资源部将在每月汇总人员考勤同时汇总加班工时记录,如无任何调休申请,将在本月发放薪酬同时发放加班补贴;
5.4.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人员加班工时记录情况,允许员工申请同等时间的调休;员工可将加班工时累积起来申请调休,但调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具体调休时间需提前一周向部门经理提交申请,待部门负责人调整岗位工作并批准后方可调休;
5.4.2加班补贴:员工加班按照加班工时给付加班补贴;
加班补贴=工时工资×加班工时
5.4.3加班罚则:
5.4.3.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5.4.3.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视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纪律;
5.4.3.3 在监督的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加班补贴扣罚,由审批领导与申请加班人员等额承担,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4.3.4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加班补贴扣罚,由审批领导与申请加班人员等额承担,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4.3.5在监督的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时间安排不合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
五、附则 |
6.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
六、表格样式(附表) |
七、试行时间:201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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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订时间:本办法于2013年5月修订完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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